新型考勤争议:员工在家附近打卡190余次被辞职能索赔吗?

随着信息化办公方式的普及,线上打卡成为企业管理员工出勤的常用手段,但也引发了虚假打卡、打卡异常等问题。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中,一名员工因在家附近打卡190余次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引发了人们对劳动法和考勤管理的思考。
随着信息化办公方式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利用线上打卡方式对员工进行考勤管理。在提高管理效率的同时,也因虚假打卡、打卡异常、忘记打卡等问题引发了劳动争议。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四级高级法官颜美华提示,用人单位由此行使“过错解雇权”时应合法合规、证据充分、程序正当。
一位员工郭某与长春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内容是为公司选址,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然而,在2023年2月,公司向郭某送达《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认为其54天外勤打卡地为其居住的小区,存在打卡地点与安排工作地点不符、迟到的客观事实,违反了公司的《人事管理制度》。随后,郭某向法院申请仲裁,请求支付经济赔偿金等,然而一审法院支持了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认为员工长期违规打卡的事实存在,用人单位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在另一起案件中,一名员工曾某因多次使用虚拟定位软件打卡被用人单位作出纪律处分,最终被辞退。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公司要求的考勤方式为钉钉考勤,但不能排除公司在发现考勤异常后通过其他途径进行核实。员工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工作情况和服务内容,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曾某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求。
专家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双方均应遵循劳动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时上下班是劳动者应遵循的基本常识和行为准则,虚假打卡行为属于违纪行为,用人单位有权追究相关责任。但同时,用人单位在判断劳动者是否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时,也应当充分考量劳动者是否具备主观恶意,其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后果是否已达到严重程度。因此,在处理类似纠纷时,应秉持公正、合理的原则,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